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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區

108-02-21

108年2月份公務機密暨資訊安全維護宣導

發佈單位:政風室 點閱率:153
一、公務機密保密規定:
 (一)刑法第 132 條: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
1、第 32 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第 33 條: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第 34 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 
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文書處理手冊:
1、第 49 點: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 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
2、第 50 點: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3、第 51 點: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
4、第 76 點: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一)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公務機密保密範圍:
(一)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指實質內容上必須具備國家安全或利益值得保密之 必要性,且形式上須由法定有權責之機關及人員將其核定為國家機密之等級,其密等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
(二)一般公務機密:
1、依〈文書處理手冊〉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 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在行政實務上列為
「密」等級。常見之一般公務機密如:(1)採購資料、(2)個 人資料、(3)營業秘密、(4)工商秘密、(5)人事作業、(6)政 府資料。
2、政府資料此可分成三部分:                         
(1)行政程序法規定:除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外,凡是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或有侵害第三人權利、嚴重 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皆屬政府機關拒絕提供或公開之資料。
(2)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 者;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相關對象之資料;專門知識、 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 者;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3)檔案法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 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 之正當權益者列為各政府機關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之範圍。
三、洩漏公務機密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據此,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 責任。
(二)民事責任:
1、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因此,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責任,致使他人權利 受損害者,被害人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其損害;另依「國 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 洩漏公務機密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 償,前項情形公務員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亦得向公務員求償。
(三)行政責任:
1、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 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據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 主管長官得依據相關規定,對違反之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二、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據此,各機關得依考績獎懲等法規對公務員所為之違法行為進行懲處,並最重得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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