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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救助申請

現金救助申請

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流程

  1. 救助對象: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惟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以及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
  2. 申請程序:受災農民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10日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3. 攜帶證件:受災農民申請救助應攜帶身分證、存款簿和印章、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4. 勘查認定:申請救助農作物或農業設施符合農委會公告救助項目,經受災地公所派員勘查認定受害達20%以上,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率達90%以上者,則依救助項目額度標準給予救助。
更新日期: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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