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綠能容許使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畜牧設施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本局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畜牧場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係依據農委會104年2月12日農企字第1040012074號函及107年3月23日農企字第 1070012379A 號令修正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畜牧設施係因應畜牧生產及經營而存在,依規定須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並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除書面審查外並辦理現地會勘,其原有設施是否做畜牧設施使用,會勘後經簽會本府經發局及工務局等相關單位均符合該管規定後核發同意函,俾利農民續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再生能源流程
再生能源流程說明:
併聯審查→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率能設施同意函→同意備案(能源局) →簽約(台電) →施工(申請者) →併聯(台電)→設備登記(能源局)。
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作業流程
01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02取得畜牧場登記證
03畜牧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同意函
04綠能設施之再生能源設備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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