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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

農藥管理

農藥販賣業者注意事項

  •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 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為5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未於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獲准展延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
  • 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農藥販賣業執照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2. 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
  3. 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
  4. 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5. 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6. 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3年。
  7. 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8. 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9. 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10. 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依環保法規交付清除處理。

農藥管理人員注意事項

  •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1個月至6個月內提出。
  • 申請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展延者,應填具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繳納費用後,送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 申請書。
  2. 5年內參加60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相關植物保護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農藥管理人員之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屆滿而申請展延者,應檢附5年內參加40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相關植物保護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3.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原件。
  4. 最近3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2張。
  5. 新臺幣1千元郵政匯票(抬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農藥管理人員執行下列業務,應於所登錄之農藥販賣業者營業處所為之:
  1. 提供農藥管理、販賣、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之諮詢。
  2. 管理農藥販賣場所之安全及防護。
  3. 確認農藥管理法第29條第六款所定備置簿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登記之內容無誤。
  4. 確認農藥管理法第35條定期陳報農藥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資料無誤。
  5. 有關農藥販賣之管理事項。
  6.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應懸掛於前項執行業務處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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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藥資訊服務網」>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 > 訓練課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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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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