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業外籍移工
計畫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查認定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及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及溫網室蔬果)等,但不包括檳榔(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相關農糧產業栽培管理之體力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料寄送地址及洽詢電話
(以戶籍所在地縣市所轄之分署為受理單位,倘經營農地均不在戶籍縣市而集中座落於單一縣市者,則以該縣市所轄分署為受理單位。)
如何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三)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蔬菜:生產面積須達一公頃以上。
2.花卉: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3.種苗:
(1)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2)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且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4.果樹: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5.雜糧:生產面積須達十公頃以上。
6.特用作物: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7.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果):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二點五萬包(瓶)以上)。
(四)申請人之國內員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2.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之親緣關係者,得免附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