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花、食用蕈菇及蔬菜產業外籍移工
計畫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查認定蘭花、食用蕈菇及蔬菜等三項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料寄送地址及洽詢電話
(以戶籍所在地縣市所轄之分署為受理單位,倘經營農地均不在戶籍縣市而集中座落於單一縣市者,則以該縣市所轄分署為受理單位。)
如何申請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及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三) 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四) 申請人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