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料寄送地址,收件者及洽詢電話
- 收件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 洽詢電話:02-2381-2991#2287 林小姐 、02-2381-2991#6391 俞小姐
二、法源依據
- 依據勞動部108.4.3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4593號令,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一項八款至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一項八款至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 」(以下簡稱本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新增第十九第十九條之七及第十九條之八規定,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
- 本審查 標準第十九條之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款所定乳牛飼育工作,其雇主採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八十頭以上,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牛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 本審查 標準第十九條之八: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款所定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四以上者,得聘僱外國人一。前項所定國內勞工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認之人數 。
- 本會依據本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七第一項及第十九條之八第二項規定,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引進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雇主資格
- 飼養頭數達 80 頭以上 。
- 依畜牧法規定取得 畜牧場登記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
- 自然人登記經營者,但不包括受聘於法人,為擔任畜牧場負責人之自然。
四、如何申請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項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禽飼養影本。
• 以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畜牧場用地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人名單。(擬加計農保人數者)
五、農保人數如何計算
以欲申請外籍移工之畜牧場用地投保農且符合「從事農業工作民申請參加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一項第四款一目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本人、雇主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為限 。
六、限期補正
- 經認定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情形,將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 屆期未補正或完備,不予受理 。
七、駁回條件
- 未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
- 所經營之畜牧場停業,未申請復業。
- 所經營之畜牧場歇業或已填具歇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違反畜牧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辦理變更登記或畜牧場登記。
八、必要時現場訪查
為審查申請認定,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至畜牧場訪查飼養乳牛現況,並(市)政府至畜牧場訪查飼養乳牛現況,並確認申請人依第三點一項款所檢附之申請人依第三點一項款所檢附之名冊是否屬實。
九、認定函效力
- 發函日起60日,屆期自動失效,屆期自動失效。
- 若有違反本要點第五規定,亦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