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10份(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20份),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跨越直轄市或二縣(市)以上區域者,向其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 申請書(填寫實例請參考下載專區)
- 經營計畫書(填寫實例請參考下載專區)
- 農場土地使用清冊(填寫實 例請參考下載專區)
二、休閒農場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審查並核發籌設同意文件;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三、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其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四、休閒農場申請籌設、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得併同提出申請。並分別核發籌設同意文件、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許可同意文件。又核發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許可同意文件,須確認已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五、經營計畫書定有分期興建者,得依核准之分期興建時程,於各分期設施完成後,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登記證。
六、完成經營計畫書內容且取得各項設 施合法文件後,得檢具申請書、經營計畫書、土地使用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驗,經勘驗合格者,轉報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