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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信箱

說明同意頁

  • 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的權益,並有效運用行政資源,請您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市話、行動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及具體內容,方便機關迅速處理,若經查證所留個資並非屬實,辦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 提醒您冒用他人資料將負法律刑責,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您的個資僅提供本局承辦機關通知聯繫,不另做其他用途使用。
  • 建議事項請求簡潔、明確,並以真實案件為限,本系統不受理非理性情緒發洩、漫罵及惡意檢舉之案件;另提醒如信件內容涉及違反法律者,請自負法律責任。
  • 案件確定成立後,原則上辦理期限為5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及例假日或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之停止上班日),辦理機關得依案情複雜程度辦理展期。
  • 依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為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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